老话说“养儿防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反而会替儿女去存钱,去买房,去规划衣食住行,现在社会中,许多有能力的父母,在孩子出生之时,就不惜背负沉重的房屋贷款,替孩子买好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人有悲欢离合,父母婚姻破裂后,往往面临着财产分割,那么这个时候,这个房子,该属于谁呢?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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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某家庭于1995年在市区购置了几处房产,将儿子登记为产权人。1998年贝某与妻离婚,将几处房产通过协议作了分割,但碍于贝某儿子未成年,贝某分得的房产产权证未过户。至2005年,贝某儿子(随母生活)成年,贝某要求儿子及前妻配合办过户手续,遭拒绝。贝某无奈将儿子及前妻诉至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房产过户给他。贝某儿子及前妻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部分无效,因产权人是贝某儿子,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不能分割作为儿子的财产。贝某则认为,儿子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该房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有效。
房地产的权属通常情况下以登记的所有人为产权人,但属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家庭内部则不能简单地以登记来确定产权人。本案贝某夫妻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屋,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已将房产赠与了儿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令支持贝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权利推定的证据力,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因此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也不可当然或绝对的视为属于未成年人财产。何况未成年人一般没有收入来源,更有必要查明房产来源,确认房产归属,以更充分的保障真正权利人利益。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通过有偿方式或者家族继承的方式取得的房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房产毋庸置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父母自建房或者购买房产后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而是要通过审查未成年人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未成年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明确登记房屋产权,对相关资料进行申报,以防纠纷发生。